跳到主要內容

公共出借權:圖書館員的社會責任 與 社會正義

圖書館員的社會正義何在?



邱炯友 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
joyo@nccu.edu.tw



一、前言

「公共出借權」(Public Lending Right;PLR)運作方式相當複雜多元,大部分PLR國家是以圖書館館藏著作之「作者」為主,其次才是出版者等其他權益相關人。由於PLR制度之主要「戰場」(發生場域)在圖書館,因此,圖書館界之態度向來受到極大的關注。

圖書館、出版者、作者三者之關係在PLR制度的運作上,也常存在某些不同觀點,甚至是歧見。就PLR精神而言,當論及補償給相關權益人的酬金(remuneration)時,所謂的「合理報酬」(fair remuneration)一詞,並非在乎酬勞之高低,而是在於PLR意義與對圖書館館藏作者的尊重。然而,就大部分圖書館界而言,卻可能認為即使強調尊重館藏作者,但該「酬金」仍根本不應該存在。


PLR制度始於1940年代,已存在這世界七十多年之久,亦有多達三十多個國家實施,這項事實讓許多國家每當論及圖書館事業與作者關係議題時,除非對此制度漠然,否則常無法迴避而成為爭議話題。由於各國圖書館界向來對於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 and Institutes;IFLA)意見極為尊重,且多年來IFLA對於有關圖書館PLR的相關立場見諸於許多歷史文獻;此外,以作家福祉為設想的國際作家論壇(International Authors Forum;IAF)多年來也儼然扮演捍衛與推廣PLR運動之要角,故本文特以此兩個分別代表不同立場之國際組織,就公共圖書館的核心價值談起,並聚焦於IFLA與IAF機構之立論。然而不論是否直接針對PLR制度明確表達了基本態度,從實質意義而言,這些立論可協助圖書館事業釐清思維與反思,並且也更有助於出版者窺察圖書館之基本立場,反之亦然。

二、IFLA為首的圖書館PLR基本立場

IFLA組織創始於1927年,直至1971年正式在荷蘭註冊並設總部於海牙,目前成員橫跨140多國,早已被視為全世界圖書資訊學專業領域的共同發言代表機構。IFLA針對圖書館PLR立場從早期的圖書館宣言等文獻,以及後續歷史發展軌跡中,便可窺得端倪,茲分述重要文獻梗要如下:

  1. IFLA/UNESCO Public Library Manifesto 1994


此公共圖書館宣言發軔於二次大戰後1949年的「UNESCO公共圖書館宣言」(UNESCO Public Library Manifesto),這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對有關公共圖書館事業最早也是經典認知的開端。在1949年版本中,UNESCO表達了以下理念:「公共圖書館是通俗教育與增進國際諒解的持續力量(living force)源頭,因此也是擔負起推動和平之動力與實現民主信念的處所;不論其職業、信仰、階級、種族等差異,圖書館皆必須為民所治、為民所享,以及開放給所有民眾。」[1] 上述宣言影響所至,使得已成立於1927年代表圖書館資訊服務機構利益的IFLA,因向來與UNESCO密切合作,亦順勢發佈備忘錄(1956 IFLA Memorandum)重申「公共圖書館之目的乃是根據民眾需求與環境而存在,並且得令民眾享有圖書與相關資料文獻之任何取用自由;國家必須提供公共圖書館服務以及合適的圖書館立法,而公共圖書館的服務也是一項必須被所有民眾善意所支持的基本人權。」[2] 


直到1972年,UNESCO大會宣布當年為「國際圖書年」(International Book Year)以做為彌平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間,有關終身閱讀及圖書出版發展的失衡現象;並要求各會員國普及圖書出版,以鼓勵年輕人對於哲學與文學作品的賞析興趣。[3] 有鑑於此,IFLA也就再協助參與修訂1949年舊版宣言。然而時空因素下,近年真正受到國際所矚目的1994年「IFLA/UNESCO公共圖書館宣言」已屬第三版,始成為了當今最主要的論述對象,此新版宣言除了延續資訊自由取用、無差別待遇的基本論述外,亦強調館藏與服務應該不受意識形態、政治與宗教檢查制度、商業壓力等之影響,並明確指出「公共圖書館原則上應該無償提供服務。建立公共圖書館是地方政府和國家的責任,公共圖書館必須受到專門立法的支持,並由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撥款資助。公共圖書館應該是所有文化、資訊傳播、掃盲和教育長期戰略之基本組成部分。」[4]


  2. The Public Library Service: IFLA/UNESCO Guidelines for Development (2001)


受到1994年公共圖書館宣言的啟發,IFLA決議起草一份內容更為具體與充實的行動綱領。2001年出版的「公共圖書館服務:IFLA/UNESCO發展準則」第一版即是在此背景下制定完成。此準則主要針對圖書館員,提供他們因應及改善圖書館服務之參考,相關內容包括:公共圖書館角色與功用、法律與財務架構、使用者需求、館藏發展、人力資源、公共圖書館的管理與行銷等主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便是「公共圖書館的立法」一節所述及的PLR議題,此節內容提到圖書館經營者必須掌握任何會影響館務發展的立法事項及進度,並且應該協助推動及支持著作權立法,俾使館藏創作者與讀者需求關係取得良好平衡。[5] 此份報告是首次IFLA官方文件載明對PLR的明確立場:

    …用於PLR之經費不應從圖書館購買文獻預算中支出,這一點很重要。然而,PLR 如果使用專款,就能夠在不影響公共圖書館預算的情況下,向作者提供確實的支援。在某些PLR制度之下,它還可以針對某些特定作者著作被借閱情況,而產生相當有價值的統計數據。圖書館員應參與PLR計劃的發展過程,如此方能確保PLR費用不佔用圖書館預算。[6]

爾後2010年IFLA則單獨具名發表了名為「IFLA公共圖書館服務準則」(IFLA Public Library Service Guidelines)修訂版。此文獻係繼先前2001年版發佈之後的完整修訂版本,但是對於PLR議題,除了同樣極為簡短地略述丹麥PLR制度之外,僅再增加澳洲PLR制度之簡介,其餘並無任何實質修訂,仍維持先前版本對PLR制度之內容敘述與態度。[7]


  3. IFLA Position on PLR (2005/2016)


有關IFLA直接對應國際PLR制度的態度與立場,最為重要、明確與完整的敘述就首推此份文件。此文件出版於2005年並歷經一次修訂。茲扼要介紹如下:


2005年首版本即闡明圖書館與其資訊服務之精神價值,強調圖書館是讀者接觸文化與資訊的主要途徑;亦為資訊提供商的主要消費者。IFLA堅持資訊提供商的經濟權利必須與「社會獲取知識的需求」相平衡。就此,IFLA重申了圖書館對於PLR制度立場,應該建構在若干核心價值(core values)之上:[8]


      (1) IFLA贊同無償獲取創作力產生的思想、資訊和作品之原則,以及《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19條所包含的自由表達原則。[9]    

      (2) IFLA信任人民、社區和組織都是為了其社會、教育、文化、民主和經濟福祉,而需要普遍與平等地獲取創作力產生的資訊、思想和作品。
      (3) IFLA堅信傳達高品質圖書資訊服務,將有助於保證該獲取管道之存在。


隨著時代的更迭,IFLA復於2016年第二度發表其PLR的立場報告,內容除了增列有關電子書PLR議題之外,並刪除「歐洲圖書館、資訊與文獻協會管理局」(European Bureau of Library,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tion Associations; EBLIDA)要求歐盟委員會對公共服務機構名單的建議,原該項建議曾提及「應該敘明哪些類型公共服務機構可以得到PLR的豁免」。換言之,2016新文件不再敘述「擁有服務公眾資格的各類機構實際上包括公共取用資訊的圖書館、教育機構、博物館和檔案館,這些機構都俱有被豁免的潛在資格」。[10] 或許此次刪改異動事項,除了仍可適度地保留未來各會員國實施PLR制度的可能彈性空間之外,IFLA也不必再為EBLIDA背書。


審視IFLA的立場,它始終表達一種形同「不鼓勵不禁止」的原則性措施。它呼籲各國圖書館界若在不得不參與PLR制度的情境下,必須確保參與政府有關議案討論之機會,細細斟酌PLR立法之用語詞彙,並堅守力爭PLR預算排除於圖書館常態預算之外。換言之,基於上述立場,IFLA聲明:[11]

      (1) IFLA不贊同(not favor)「出借權/借閱權」原則,因為PLR恐有害公眾自由使用(free access)圖書館服務的公民人權。
      (2) 即使文化與社會政策理由下的PLR應受讚揚,但公眾借閱乃是文化與教育之要素,它必須能無償向所有人提供。
      (3) 若國家已實施圖書館員PLR,則在正確的環境下,圖書館員可以接受「將PLR視作文化認同與支持作家經濟和社會安全的手段」,但前提必須是「PLR財政與業務開銷不可以挪自圖書館預算,而是來自國家的文化援助」。
      (4) IFLA提倡「讀者在使用公共可獲取的圖書館資訊時,不因PLR的導入而造成必須付費之情事」。


上述立場不外乎仍然維持在1994年IFLA既已明確宣示的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精神,也就是公共圖書館必須具有「無償資訊服務」、「政府立法與財政資助」以及「文化、傳播、教育價值」等精神特質。[12] 尤有甚者,IFLA更引用的《世界人權宣言》21條之二:「任何人在自己的國家中,皆有平等取用公共資訊服務的權利。」[13] IFLA藉此高舉著資訊平等取用的旗幟,進而訴求「不自由的資訊取用即非平等」(Access which is not free can not be equal)口號。


此外,就PLR立法層面而言,IFLA不論在2005年版本或2016年新版下,皆提出以下法律架構建議:[14]
      (1) 如果引入PLR制度,則應為文化支持計劃或酬勞權,並有獨立於著作權立法制度之外的立法保障。
      (2) 在提案引入PLR或修改現行體系的國家,為了公眾利益活動之故,圖書館員需要積極確保PLR計畫可以使作者獲益,與此同時亦不會削弱公共資訊之獲取,以及不能使用圖書館經費而撥款。
      (3) 未來為了遵守國際條約或協定而要求引入PLR專案時,應該允許各國依照財政情況和機構組織之資源,各自設定PLR酬金標準和執行條款,但不可阻礙公眾獲取圖書館資源之目標方向。
      (4) 此外,也應該根據經濟和社會的可行環境,允許各國能暫時性免除其他義務,使得PLR和酬金比率標準的確立,都可以兼顧每個國家的相對財政能力,以便最小化或避免損害資訊獲取。


然而,鑑於PLR已儼然形成歐盟與許多國家的正式法律規範,IFLA於2016年也就額外針對發展中國家,做出更明確,但顯然是折衷式的建議,以求先確保公共圖書館的健全發展,再求PLR的引進。為了緩頰PLR的未來發展局勢,IFLA特別提醒:


    為了更大的公眾利益,那些如果不挪用更多基礎公共服務的建設預留款就無法承擔PLR資金的國家,就應該拒絕借閱權。同時,識字率較低或缺少閱讀文化的國家也應該拒絕借閱權。特別是不被世界銀行認可的高收入或中等收入之列的那些國家,便不應該建立PLR體系。…在發展中國家,若仍導入PLR制度,就必須注意並迫切處理作者的酬金獲取資格,應該將作者酬金僅侷限在持有本國國籍,或限制在本國有合法居住權的作者身份上。此做法仍與其他國家的PLR制度並無二致。[15]

三、圖書館PLR觀點的反思

儘管IFLA對於PLR制度有相當明確的立場表述,IFLA無可諱言地表明其所代表的是圖書館、資訊服務以及使用者的「利益」。2002年IFLA即認定「任何加諸於[圖書]借閱事項的立法或合約式的限制,都將對著作權擁有者與圖書館本身產生不利因素。不幸的是先前歐盟在著作權精神下訂立了有關借閱方面的禁制法令,即使這些法令並非國際上的通規。」[16] 這種觀點並不會讓大眾意外,並且某種程度反映了絕大多數圖書館員們的心聲。然而,IFLA在論述此觀點時,卻仍舊顯得過於保守且立論不足,因為其唯一的立論前提卻仍依附在一項既定的假設條件之上:「『借閱』可以轉而協助資訊商品行銷並促進其銷售,在效果上,圖書館就成為了各種類型資訊內容的銷售觸媒。」[17] 平心而論,此種似是而非的單一說詞恐怕難以有效舉證事實必然性,因為不論是在實務或學術研究上,「消費」與「借閱」的消長關係驗證始終是一個羅生門,IFLA持有這類定見似乎已成圖書館員長久以來的普遍直覺。然而,究竟是熱門出版書市主題引導圖書館借閱盛況,抑是蓬勃的圖書館借閱活動帶動了書市的熱銷?直至目前為止,兩者命題都成為不可知的無謂話題,既無意義也徒增齟齬。

一如IFLA標榜的圖書館核心價值,同樣在2006-2009年的IFLA所稱的「戰略行動」部分要點之中,也可歸納出下列訴求:[18]    

       (1) 對國際版權法和知識產權保護法施加影響,使圖書館用戶可在公平使用 原則下獲取信息;
       (2) 促進尊重信息和言論自由權力的需求;
       (3) 提升全球範圍內對信息和文化資源的獲取和保護;
       (4) 保護和促進語言、文化的多樣性。


就IFLA發展歷史而言,美國伊利諾大學Al Kagan對IFLA的描述,說明了即使是IFLA身為國際組織也無法自外於政治事件,而顯得更具政治性格而缺理想性,在多次的IFLA年會中,遇到主辦國例如:南非、古巴、土耳其、以色列等突發政治事件時,卻常失立場。Al Kagan指出IFLA所彰顯的核心價值充滿了自由主義的精神,雖然IFLA願意承擔及確保所有的成員參加 IFLA 的活動並從中受益,但是卻常難以擺脫干擾而無法堅定表達其捍衛人權與文化自由的立場。[19] 我們所認識的IFLA確實也處在這種「社會正義事件」的矛盾中。不僅PLR制度,即使是圖書館界向來堅持的公共免費借閱、低價採購圖書,或甚至是館際互借等措施,從出版社與作家們的異議聲中,也挑戰著上述「戰略行動」所包涵的傳統服務理念與正當性。


事實上,不論是UNESCO或是IFLA,都只是某領域與專業上的「意見領袖」,而不是具強制力的「執行者」。IFLA常被認為「利用華麗空洞詞彙與認知來鞏固圖書館、資訊著作、人權三者之間的鏈結」。[20] 姑且不論IFLA是否礙於自身無強制執行力,而導致有些理想顯得比較空洞而無法作為,但是問題癥結在於IFLA所秉持的眾多理想訴求中,該如何平衡照顧作者智慧財產權與讀者閱讀需求之間的應有權益?就顯得困難重重。畢竟公益與私利之間的調和並非IFLA擅長或專責之事,若嘗試將「公民人權」價值逕自嫁接在「自由取用」(free access)上,而否認著作權意義上的「出借權」,以及文化意義上的「公共出借權」之間的差異,也就形同刻意忽略出版界與作家們訴求所謂的PLR制度亦是彰顯人權之一環的事實。一旦爭執PLR的兩造竟相互訴求同一個「人權」理念時,代表圖書館「核心價值」推動者的IFLA較為偏坦的立場,無疑在凸顯社會正義上,可能就顯得捉襟見著,進退失據。

四、作家團體的善意與抗爭

相較於IFLA對於PLR的看法與期待,另一個支持PLR不遺餘力的「國際作家論壇」(IAF)於2017年也針對公共圖書館發表了立場聲明文件,此文件除了表達善意和肯定,諸如:「圖書館為無法取得圖書閱讀管道的讀者們提供一項重要資源」、「圖書館不僅供借閱並且供應了社區的文化多樣性與教育機會」等,此外,IAF也留意到政府節縮圖書館經費,所造成「圖書館資源窘迫、甚至面臨關閉」的問題,屢屢表達「具有良好資訊資源的圖書館對社區具有高度價值,豐富圖書館藏也可同樣反映出讀者的多樣性,並為社區創造價值與機會」。[21] 該份聲明重申「PLR是創作者收入的重要來源,且可確保職業的文學作品的持續創作與供應。….[IAF]支持各樣PLR模式,只要它能提供合理酬金並且資金來自政府,而不損害圖書館預算」;最後總結IAF立場為:

    作家珍惜圖書館能欣賞他們的著作並且也替他們將這些著作開放予大眾,圖書館為社區建構寶貴館藏以及做為休閒與教育分享之處所,政府刪減了圖書館服務及公共借閱之作者酬金,這類舉措都將使得原本可透過圖書借閱,以改善識讀能力、教育與社會階層流動之事,變得更為艱難與受挫。[22]


早在2016年,IAF既已積極遊說各國如何參與PLR之組織運動,並建議了六大行動要領:[23]
      (1) 參考PLR案例向政府提具可行方案,展現PLR的實施益處,並充分宣達PLR絕不會傷及圖書館或其他出版業者權益。
      (2) 敦促中央層級撥款資助,或者至少也要來自地方政府。
      (3) 精心策劃發動一項能得到所有相關作家組織,以及主要的出版業者(尤其是出版商與圖書館)所支持的PLR運動。
      (4) 動員所有作家(不論小作家或熱門作家)來擁護PLR運動。
      (5) 爭取重量級公眾人物的支持,特別是身兼作家身份的國會議員。
      (6) 鎖定並確定PLR計劃最終都應具備法律保障及權益。


IAF所釋出的善意對比IFLA為首的圖書館界立場與態度,並同樣審視出版界與著作人團體之籲求,我們便依稀可以發現一項有趣的現象:儘管雙方皆宣稱同樣基於《世界人權宣言》,但是,所揭示的口號標語卻大相徑庭。我們也不難發現圖書館界往往期許「(公共圖書館)應該竭盡所能取用知識與文化內容」(To access to knowledge and culture),而作家團體卻極力訴求著:「我們(作家)有權從自己的被利用的著作中獲取收入」(We are entitled to receive income from any exploitation of our work)。[24] 英國著名作家並身兼「作者授權與徵集協會」(Authors’ Licensing and Collecting Society; ALCS)榮譽理事長的Maureen Duffy就反諷疾呼:

    [關於作家的權益]首先最重要的是PLR維護了「未使用免付錢」(no use without payment)原則,此乃「公平酬金」(fair remuneration)觀念基礎,以及將接著運作於影印與數位使用。這是植基於《世界人權宣言》,藉由此,我們得以有資格從自己被利用的著作中獲取收入。而如果有人認為這項原則干預了另一個國際權利對取用知識文明彰顯的要求,則我們的答案是這原則支持了新著作的創造,而且我們也不會要求教師從事無薪教職。[25]

換言之,這位具國際PLR運動舉足輕重地位的Maureen Duffy女士以不滿且揶揄的口吻講述IFLA(或圖書館)不應高舉知識文明與自由之口號,卻漠視而戕害作家的合理權益。撇開這種論述是否有助於雙方之諒解和溝通,但是這群擁立PLR的作者們顯然認為創作者有可能是出版價值鏈底下最孱弱的利害關係人,作者無法僅依靠創作維生,即使社會(圖書館)迫切需要他們的智識付出以提供文化公益服務,但卻盼望無償重複使用時,這似乎就無理地強迫把圖書館館藏作者當成志願公益者看待,既違背人權也有負社會正義。觀念爭議至此,究竟是這些出版與作家團體不瞭解圖書館事業的「社會責任」?抑或圖書館界輕忽了出版與作家團體所標舉的「社會正義」?兩造之間是否存在共通的「核心價值」?就不得不發人深省。

五、結論:圖書館員的社會正義

從歷史發展脈絡而言,IFLA所代表的圖書館事業原本即講求社會正義,對於人權底下所涉獵的各項「自由」議題,例如:閱讀與出版自由、資訊取用自由等等,皆積極矢言捍衛。但若深入探析究竟該如何實現「社會正義」以及「社會責任」?答案恐怕莫衷一是,即使不同圖書館學者之間,也常存在相左的論點,內部理念的衝突並非罕見。[26] 圖書館事業的本質與思想體系究竟是什麼?若無法反躬自省,卻緊緊隨著時勢氛圍而演繹所扮演的角色,則圖書館事業與從業人員的專業往往就顯得侷促與被動,惟有可能更寬廣的專業思維與反映社會正義,或許才有助於讓本身的專業更具永續性與包容性。

然而最為棘手的問題卻是出現在圖書館外部的互動關係上,這種衝突來自於當圖書館事業積極捍衛「社會責任」時,雖然表面上成就了圖書資訊服務價值;實質上卻恐將損及出版與作家們的信任,也可能導致圖書館維護智識自由的傳統角色價值時,常與出版作家端的權益相互產生嫌隙。在實務上,「社會正義」議題往往事涉國家的政治、經濟或文化環境,自然也容易牽絆著圖書館事業,祇因圖書館不能自外於所存在的政府體制與社會結構之中。既然如此,圖書館事業在面對國際PLR訴求時,就更應該用出版社與作家們相同的語言和邏輯思維,來解釋、分享與敘述彼此共通的經驗,而這種經驗是必須共同架構在尊重人權、互信與平等、創作與閱讀之資訊自由等多元文化基礎上的核心價值。








[1] Amanda Laugesen, “UNESCO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the Public Library Idea, 1948 to 1965,” Library & Information History, 30, no. 1(January 2014): 3, https://doi.org/10.1179/1758348913Z.00000000052
[2] Ibid., 4.
[4] IFLA, “IFLA/UNESCO Public Library Manifesto 1994”, https://www.ifla.org/publications/iflaunesco-public-library-manifesto-1994.
[5] Philip Gill et. al., eds., The Public Library Service: IFLA/UNESCO Guidelines for Development, (München: K. G. Saur, 2001), 17. https://www.ifla.org/files/assets/hq/publications/archive/the- public-library-service/publ97.pdf .  
[6] Ibid.
[7] Christie Koontz and Barbara Gubbin, eds., IFLA Public Library Service Guidelines, 2nd completely revised edition, (Hague: IFLA, 2010), 24-26.
[8] IFLA, “The IFL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Other Legal Matters, ed., April 2005, https://www.ifla.org/files/assets/clm/position_papers/ifla-position-on-public-lending-right-2005-en.pdf .
   此核心價值更早內容見於“2.3 Public library legislation” in Philip Gill et. al., eds., The Public Library Service: IFLA/UNESCO Guidelines for Development.
[9]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rticle 19原文為“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and to seek,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through any media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
[10] FLA, “The IFL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
[11] IFLA, “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 (2016),” https://www.ifla.org/publications/the-ifla-position-on-public-lending-right--2016-.
[12] IFLA, “IFLA/UNESCO Public Library Manifesto 1994.”
[13]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21條之2敘述“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equal access to public service in his country.”
[14] IFLA, “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 (2016).”
[15] Ibid.
[16] IFLA,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to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An International Library Perspective,” https://www.ifla.org/files/assets/clm/position_papers/ilp.pdf. 
[17] IFLA, “The IFLA Position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Environment,” https://www.ifla.org/node/ 7168. 原文為“Lending in turn assists in the marketing of commercially packaged information and encourages sales. Libraries are, in effect, catalysts for the sale of information in all of its formats.”
[19] Al Kagan, "IFLA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 Core Value of Librarianship." In Libraries,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s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IFLA/FAIFE World Report, ed. Susanne Seidelin and Stuart Hamilton (Copenhagen: IFLA/FAIFE, 2005), 39-40. http://www. indiana.edu/~libsalc/african/IFLA.pdf
[20] Toni Samek, Librarianship and Human Rights: A Twenty-First Century Guide (London: Chandos Publishing, 2007), 11-12.
[21] IAF, “International Authors Forum Position Statement – Public Libraries,” https://www. internationalauthors.org/wp-content/uploads/2017/10/IAF-Position-on-Public-Libraries.pdf.  
[22] Ibid.
[23] International Authors Forum and International PLR Network, “Key Points to Remember for PLR Campaigns,” Public Lending Right (PLR): An Introductory Guide, 2016. http://internationalauthors.org/wp-content/uploads/IAF-International-PLR-Guide.pdf. 

[24] International Authors Forum and International PLR Network, “What is Public Lending Right?,” Public Lending Right (PLR): An Introductory Guide, 2016. https://www.internationalauthors.org/wp-content/uploads/2017/10/IAF-international-PLR-WEB.pdf.
[25] Ibid. 
[26] 相異論點見Al Kagan, "IFLA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 Core Value of Librarianship," 33-43. http://www.indiana.edu/~libsalc/african/IFLA.pdf 

留言

Popular Posts

我們與惡的距離: 談迦南人之惡

我們與惡的距離 : 談迦南人之惡   邱炯友   經文 : 「這樣,約書亞擊殺全地的人,就是山地、南地、高原、山坡的人,和那些地的諸王, 沒有留下一個。將凡有氣息的盡行殺滅,正如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所吩咐的。 」 (約書亞記 10:40 ) ㄧ、前言 聖經中,對於征服迦南地並將該地「凡有氣息的人盡行殺滅」,著實對當代信徒而言,是一項必須予以理解的「困擾」。我們的上帝又如何在「行公義」、「好憐憫」的精神上啟示我們?「迦南地」是一個極美與寬闊之地,且是一個流奶與蜜之地;也就是迦南人、赫人、亞摩利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之地(出 3:8 )。此地東西界於地中海和約旦河之間,南北界大約於埃及西奈半島東北與現今的敘利亞和黎巴嫩的一部分。神的應許進入迦南地,乃是有條件與警示的,萬不能又與迦南人同流合污,必須確實做到「分別為聖」之誡命: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典章,免得我領你們去住的那地把你們吐出。我在你們面前所逐出的國民,你們不可隨從他們的風俗;因為他們行了這一切的事,所以我厭惡他們。但我對你們說過,你們要承受他們的地,就是我要賜給你們為業、流奶與蜜之地。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使你們與萬民有分別的。所以,你們要把潔淨和不潔淨的禽獸分別出來;不可因我給你們分為不潔淨的禽獸,或是滋生在地上的活物,使自己成為可憎惡的。你們要歸我為聖,因為我 ─ 耶和華是聖的,並叫你們與萬民有分別,使你們作我的民(利 20:22-26 )。 二、對上帝的順服:我是耶和華你的 神 《 約書亞記 》 開宗明義強調以色列人要剛強壯膽,謹守遵行律法、晝夜思想,必定有耶和華的同行(書 1:7-9 )。「凡你們腳掌所踏之地,我都照著我所應許摩西的話賜給你們了。從曠野和這黎巴嫩,直到伯拉大河,赫人的全地,又到大海日落之處,都要作你們的境界」(書 1:3-4 )。耶和華所要賜與以色列人為永業的迦南全地,是一項永遠的約,但是,有一項前提,那便是「我也必作他們的 神」,換言之,也就是摩西十誡中首要原則「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 20:3 )。耶和華是忌邪的神 (jealous God) ,祂的心情是“ jealous” 而不是“ envy” 因為它不是起因於「無」而是源自「既有」的選民關係;也是進入迦南地之民(以色列民)與耶和華的信諾( commitment )不可剝奪。 在 《 申命記 》 所記載

台灣公共出借權圖書館系統運作芻議: 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觀察

作者: 邱炯友、曾苓莉  公共圖書館為公共出借權 (Public Lending Right; PLR)常見之 權利發生地, PLR 的補償酬金計算方式向來多元,但若採用圖書借閱次數做為補償酬金計算方式的 PLR 制度,則更必須仰仗圖書館自動化系統之運作,以獲取圖書借閱統計資料。英國發展 PLR 制度初期,由於地域廣大與電腦技術未臻今日成熟,為減少繁複的作業流程,因而設計較為簡便的樣本圖書館推估模式計算圖書在全英國的被外借次數,然而臺灣地域狹小,各公共圖書館又具有其獨特的圖書採購文化,若與英國採取相同的樣本推估方法,恐容易造成較大的抽樣誤差。再者現代資訊科技已具備處理大量數據的優勢,整合與計算全國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提供的年度借閱統計在技術上已非難事,因此臺灣欲施行 PLR 制度若採用年度全國實際借閱次數計算 PLR 補償酬金,不僅能消弭推估模式產生的誤差疑慮,亦能真實反應圖書被外借的狀況,增加補償酬金計算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植基於前述背景,各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在借閱統計功能方面的支援性,以及整合不同系統之間統計數據的解決方法,這兩者將是規劃臺灣 PLR 制度施行時必須深究的重要議題。本文首先就目前臺灣所有的公共圖書館採用之自動化系統分布概況進行介紹,以了解現有系統的種數與廠商品牌,再針對台灣北、中、南、東區域分佈考量,調查臺北市立圖書館、新北市立圖書館、臺中市立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以及花蓮縣立文化局圖書館自動化系統提供的年度借閱統計,進行各大系統支援程度分析,同時討論公共圖書館自動化系統借閱統計實務工作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並研議與商擬如何整合來自不同廠商異質系統產生的報表資訊;最末藉由檢視與分析借閱統計資料的歷程,覺察以及探討與圖書館相關的 PLR 議題。 一、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簡述 臺灣之公共圖書館家族體系因行政組織層級的不同,除國家圖書館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實應定位為「學術圖書館」之外,可將公共圖書館體系區分成四種等級: 第一級為中央層級國立圖書館,包括國立臺灣圖書館與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二所。 第二級為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六都)市立圖書館。 第三級為縣市級圖書館,即是目前的縣市文化局 ( 處 ) 圖

我對台灣「公共出借權」的看法:理想與現實

我對台灣「公共出借權」的看法:理想與現實  邱炯友 「公共出借權」 (Public Lending Right ,英文簡稱 PLR) 不可稱作「公共租借權」,因為「租」與「借」是兩個截然不同的關係與法律行為名詞。在台灣,還可以稱作「公共借閱權」,然而,卻極易跟出版界曾力爭過的「 ( 公共圖書館 ) 圖書公閱版」名詞混淆,因為過去確實有人誤以為「公共借閱權」的簡稱就是圖書「公閱版」之意。顯然若將中文譯稱既能與國際接軌,又能避免以辭害意的做法,就是採用 「公共出借權」之稱,或頂多稱之為「圖書館公共出借權」。 國外所推動的 PLR 制肇因於圖書館 ( 常見但不限定必為「公共圖書館」 ) 將館藏內的圖書出版品免費出借給讀者,而可能造成被借閱作品(作者)之市場銷售(版稅)收入減損,因此,政府必須基於著作權法精神、文化政策或社會福利政策等理由,編列預算予以補償相關權益人之損失。 PLR 的核心角色是:圖書館、作者、出版者。其中以「作者」 ( 著作人 ) 為最核心照顧之對象,但就現實面而言,若缺乏「出版者」的鼎力扶持,就恐怕便得不到足夠的聲援力量,制度推動將無以為繼;若 為獎勵本土文學創作同時扶植出版產業,納入「出版者」亦可以產生外溢效應,凸顯政府獎勵出版業與調和出版業與 圖書館利益與共之關係。 此外, PLR 制度所產生的作業需求與統計報表,都有助於參與 PLR 的圖書館之管理機制、閱讀推廣活動與借閱系統功能之精進與提升。 [1] 對於所採計之補償金計算原則 ,若採計「冊數」或「種數」之方式為補償原則,首先必須界定有效補償對象之出版年代始自何年?抑或只要符合我國著作權保護標的之年代即可?但如何因應大量衍生查證著作物之作者國籍並確認有效出版年代、公共財、通訊處與匯款帳號等問題,以及是否需要再針對圖書館館藏之贈書、交換書、停滯借閱書籍等進行查證,以求杜絕補償酬金可能過於浮濫發放等弊端?舉凡這些困擾都將應運而生。反觀於此,若採計「館藏借閱次數」為政策模式,將重點置於「借閱行為」而非「圖書身份」,則可以稍事「降低」前述困擾,亦相當符合類似「使用者付費」精神下的「公平正義」精神;而其額外優點更顯現於: PLR 制度可產生圖書館借閱排行記錄檔案,有助於館藏政策發展;以及提供珍貴借閱消費行為分析資料,有助於出版社與學者進行相關實務